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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2/3)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三(2)

浙江巡抚杨昌浚在当地很有政声,受百姓拥。收到案件后,为把案办得扎实,他认真阅读卷宗,亲自审讯案犯、证人,但杨、毕二人早已屈打成招,料想难以翻案,便依样画供。杨昌浚见此,并不草率结案,而决定别辟蹊径,委派候补知县郑锡滜微服到余杭私访,探听民间议论,看是否与案犯所供相符,必定能落石

在递申诉材料时,却意外发生了一个小曲。因为清廷规定女不能至都察院递申诉材料,叶杨氏就和王廷南、王阿木商量,确定由王廷南都察院递材料。当时,已经将递人情况报告给都察院,正准备递,走到都察院门前,王廷南心里发怵,突然变卦,借说自己目力不济,要王阿木代替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二十日,杨昌浚据审问和暗访结果,完成了结案报告,认为该案证据确凿,维持原判,上报朝廷。四审审结。

杨昌浚审结后,准备把该案上报朝廷。清制,所有的死刑案件最后一审通过后都必须由巡抚或总督上报朝廷,由朝廷批准后执行。

抚,所以本案就由浙江巡抚负责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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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从家人中得知浙江巡抚即将把该案递给朝廷审,心知如果错过此次机会,将永无翻之机,就在狱中写了一篇亲笔申诉状,陈述了自己实因葛毕氏诬陷而被拘捕,审判官刑讯供而屈打成招的事实。在供诉状中,杨乃武列案件审判存在的八条疑问,例如为何不让自己与钱宝生当面对质;倘自己与葛毕氏通,当不会令葛毕氏迁居等等。同时,为了让朝廷相信自己确实是被诬攀,可以更好地翻案,杨乃武造了不少攻击葛毕氏的文字,又增添了两个无中生有的情节:一是葛毕氏与余杭县衙役及里书何芳有私情,曾被葛品连发觉并殴打;二是余杭县令刘锡彤的儿翰及其好友民壮阮德在葛品连死后,曾向杨乃武勒索讹诈,被杨乃武拒绝后,串通其父恃权蓄意谋害。杨乃武委托家人将此呈诉材料向各衙门申诉,但都没有引起浙江巡抚和臬司等地方官员的重视。

杨乃武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营救杨乃武的行动。杨淑英即叶杨氏一直在为弟弟奔波劳碌,不怕抛面;妻詹彩凤即小杨詹氏虽然刚分娩不久,也带着襁褓中的孩去杭州各衙门哭诉冤情。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叶杨氏带着杨乃武在狱中写的申诉材料,叫上杨乃武岳母家的长工王廷南、王阿木,从上海乘船,历经二十余天赶到北京。他们先去拜访了一位在京的同乡官僚,经他指,知应该向都察院递申诉材料。都察院是清朝设置的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参预和监督司法审判工作,有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也有权会同刑、大理寺共同审理。

郑锡滜到余杭后,人生地不熟,打算依靠知县刘锡彤,暗访案犯和证人家属。刘锡彤见上面来人,自然要好好表现,设宴款待。觥筹错中,郑锡滜告诉刘锡彤此行目的。刘锡彤立即嘱咐陈竹山给钱坦施加压力,警告钱坦原供待。如此,郑锡滜几天的微服私访,所得的只是一些专为他准备的假情报,却自认为暗访很有效果,回到杭州向巡抚杨昌浚禀报该案确实“无冤无滥”,并汇报了暗访过程。杨昌浚对暗访结果信不疑,对郑锡滜的办事能力大加赞赏,并加以提,去掉了其“候补”,推荐他到外地了知县。

杨乃武与葛毕氏一案,从一开始就得到人们的关注。同治十一年创刊的《申报》从该案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就开始跟踪报,本省民众及在京的浙江官员知晓在本乡文人中竟发生此类事情,无不惊愕,开始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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