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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2/3)

:“哇,我的魅力这么大啊,你几天没看到我就睡不着了,今天晚上我一定好好地陪你,让你一次补个够。”

我问:“那你回家有什么事吗,电话里也不肯说,是不是有什么秘密啊?”

微微一笑,:“我没事,就是这几天没有睡好,睡眠不足。”

我还真有些饿了,下午虽然有吴老板给我们摆了一桌酒席,但大家都没什么心思吃,后来更是吵了起来,吃到肚里的东西少得可怜,现在早已是饿了。徐可她们虽然已准备好了饭菜,但见我们没回来,也没有自己先吃,要等我们回来一起吃的。林诗怡和丁玲没和我们一起来李如云家,都回自己家了,我和她们二个才十六岁,还谈不上有什么名份,也不好老是呆在一起。

我们几个商量了半天,还是觉得一咬定“不知”为上策,让舅舅去找的证据好了。

舅舅他们如果不想上法院的话,就要证明早在二年前就已知房产的事。这并不好办,那些来告诉实情的人都是于义惯,自然不会给舅舅当什么证人的,而且那样一来的话,无异于是承认他确实是存心侵占自己外甥女的家产,乡下的老百姓思想还是比较传统的,这作法是会被众人上,留下一个极为不好的骂名的。

:“没什么事的,就是我妈我爸他们好久没见我了,想让我回去

就是这个。照民法的原则,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一般是二年,过了这个期限的话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个时效的计算是自被侵权人知或应当知自己被侵权的那天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今年26岁,外婆是在6岁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个年,正好赶上最长时效。幸亏我们今天陪方小怡去玩,回来途中遇上这事,不然是不会想再争这房产的,等过了今年的话,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再受理了,真是好悬啊。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财产的取得权,但前提是对方承认我们的权利并承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看舅舅舅妈这,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自己知房产被舅舅侵占的事是五六年前的事,当时已参加工作,在医院当护士,有时也会遇上从乡下外婆家来的病人,有些还是外婆的邻居,认识的,于义愤告诉了这事。所以,如果我们一咬定以前从来不知房产的事,就可以符合时效要求了。

我们现在要的就是证明是刚刚才知房产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时效的诉讼前提。外婆去世时才6岁,当然是不可能知什么房产的事的,但那时爸爸还在世,是的监护人,他是应该知外婆房产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对舅舅的所作所为冷了心,不想为房产的事和他们争。当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房产的事,乡下的一些传统思想,房是要留给儿的,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男女同等的继承观念,爸爸可能以为房真的是外婆留给舅舅了。不过爸爸已过世了,死无对证,舅舅也没办法证明爸爸一定知这事,以作为爸爸主动放弃权利的证据。

她们越说越起劲,甚至都开始讨论房争回来之后派什么用场好了,是自己开店还是租去的好,如果自己开店的话又是什么生意最好挣钱。虽然还是满腹伤心,也被她们几个说得哭笑不得,:“八字还没一撇呢,你们就想到怎么用钱了啊。,小新,我们还是先吃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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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哧”一声笑,:“补你个小鬼啊,我几天不在家,你还是这副样没改啊。”

回家去了几天,好象有些瘦了。我问:“,几天不见,怎么有些瘦了,是不是生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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