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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3/3)

。八旗逃人初属兵督捕,议改归大理寺,魏琯上疏言其不便,乃设兵督捕侍郎专其事。又言:“逃人日益增多,因为投充者很多。本主私纵成习,听其他往,日久不还,都告发为逃人。逃人再怎么样,惩罚只是一百鞭,而窝藏逃人的却要被死,没收人、财产给本主。这与叛逆罪没两样了,不符合法律公平的宗旨。”

皇帝把老魏的言论批发给朝中众要员讨论,把对窝藏者的罚改为放,免除没收财产和人罚。老魏又建言:窝逃的人如果死在监狱中,他的妻儿女应免徙,如果遇审(审也是明朝的一审判制度,是在暑季节到来之前,对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行清理发落的制度。这审判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1404年。时间是每年小满之后的十多天开始,到农历6月底为止。这会审制度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行。清朝时将审制度也继承下来,继续在实践中执行),也应减罪一等。

老魏看不清清初残酷的形势,人之心未死,同情之心未泯。帝国没有隶,吃什么?喝什么?帝国专制不恐怖,权柄谁能握?

顺治指责魏琯卖君王的恩典,让王公大臣讨论魏琯要求放松刑罚的问题,讨论结果是:魏琯应当判绞刑。几经周折,顺治把老魏撤职,结果,魏琯徙辽,死在放地。

对待另一位指逃人法弊端的官员李裀,大清统治者也没有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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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攻下中原土地后,八旗军队把俘获的百姓当仆,对待他们凶残暴,因此逃亡的人很多。当时还有汉族地主带着仆一起投靠旗人的,这被称为“投允”,如果碰到主,也一并逃走。逃人法自此起。顺治十一年(1655年),一名王姓大臣评议:匿逃人者给其主为,两邻徙;捕得在途复逃,解徙。皇帝以其过严,命再议,仍如王大臣原议上。顺治十二年(1656年),李裀上疏极论其弊曰:“皇上为中国主,其视天下皆为一家。必别为之名曰‘东人’,又曰‘旧人’,已歧而二之矣。”李裀描述了这悲惨的状况:“法愈峻,逃愈多。从逮捕到审问,路驿犬不宁。其中很多是冤狱陷害,以及顺藤摸瓜式的牵连,以至于市场上镣铐都卖完了。饥民离,妇女躅踯于郊原,老幼僵毙于沟壑。”由于李裀描写大清暴政的“七可痛”真实展示了百姓被役的凄惨场景,到了大清朝廷的痛,于是,李裀被放到尚堡,一年后郁郁而死。



顺治皇帝(1)

1660年,大清朝廷的言论罪再次吞噬了两个官:刘正宗、张缙彦,这两个人都是从明朝投降过来的官员,后者还任过明朝的兵尚书。有人告发张缙彦为刘正宗的诗集所作的序文中有“将明之才”一词,词意诡异,不能明白,同时御史萧震告发张缙彦编剧《无声戏》,张自称“不死英雄”,迷惑人心,伤风败俗。对刘的最后罚为:罢官,家产一半被没收,人旗,不许回乡。对张的罚是没收全家产,放宁古塔。不久张缙彦死于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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