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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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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古代就通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但原始奴隶制的遗痕给我们祖先思想上的积淀太重,以至士绅阶层纳妾现象俯拾皆是,但在亲属观上仍是以父系为中心。父系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头等大事。在这种基础上,子女理应对父亲尽忠孝之道,其中孝是忠的基础,忠是孝的最高体现。这种宗法制度的扩张升级,则表现为“子民”对最高统治者的道德规范。所以古代的夫权便成为禁锢人们思想,尤其是禁锢和压迫女性欲望的工具。可笑的是,这种观念后来还影响了西方一些国家。福柯在他的《性经验史》中曾这样论述:“在古代中国,存在着各种要求妇女服从、尊敬和献身于她的丈夫的规定,存在着各种针对旨在尽可能提高夫妻双方快感或是男人快感的性爱行为的劝告,存在着各种有关优生条件的看法,而且,这些规定、劝告和看法是密切相关的。”

我们的前人创造了灿烂的、具有极鲜明特色的汉民族文化,并在诸多领域都拥有影响深远的代表人物和作品,性文化也不例外。在各种作品的文献及史料的记载中都保存有不少性文化内容。

古代的婚姻制度

父系社会奠定了男权的主导地位后,女性便彻底地从属于男性。随着群婚杂交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性禁锢与淫乱并存,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便进入了以理性为幌子的虚伪时代。婚姻制度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吕氏春秋》云:“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这种婚姻状况与当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杂处以共同进行生产和抵御自然界各种灾害的原始社会形态相关联。远古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和中国的情况基本类似。婚姻的承诺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说明男女性关系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制度的建立正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历史性进步。但这种进步还是有限的。由于男主女从的观念在人们思想里根深蒂固,而女子从夫之前总是隐于深闺,以至民间婚姻缔结的主要途径便镶上了“媒”字的色彩。即不论是掠夺婚、买卖婚还是媒约婚,都要有媒婆从中“牵线搭桥”。据敦煌记载,在隆重的结婚仪式上新娘要根据媒人的布置询问新郎一些问题,直到获得满意的回答后,才可以嫁给他。离异并不是现在人发明的产物。在中国古代也就有过离婚的事,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古代人称离婚为“出妻”、“绝婚”、“来归”、“休妻”等。封建礼教规定男性可以根据“七出”提出离婚,但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又有“三不去”之说。对于女性,早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严,以及性风俗的开放,直到唐代,离婚与再嫁尚不被认为很不光彩。随着宋明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节要求的加强,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和再嫁就越来越不为社会所容。晚婚早在古代也就有人主张过。《黄帝内经》提出,女性14岁、男性16岁即可交合可能受孕而有子,但身体发育成熟的年龄为女性21岁、男性24岁。然而由于封建社会经济生产力对人口的需求、封建宗法制度对子嗣的重视。早婚的现象很普遍。文献记载的一般女性婚龄始于13岁,男性始于15岁,并以男性稍长于女性的婚姻为常见。一夫一妻制是各朝各代的一国之君所钦定的“法律”,但由于封建体制本身就是男人的等级专制体制,而许多男人对女人又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因此当时的一夫一妻制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形态。18世纪西方有一位叫路德的人曾从各方面论证了一夫多妻并不为上帝所禁止,即使像被认为是十分纯正的基督教徒的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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