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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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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至无上的权威一直延伸到孩上。对孩较多情肯定不会减少家的权威或是父亲的权力。在这方面法国大革命仅仅行了小幅度改革:废除对成年孩的家长制,废除父亲原来享有的剥夺女继承权的权利,并对父亲惩罚孩的权利行了限制。罗伯斯庇尔曾经建议,当孩长至七八岁时,将他们集中行抚养,以教导其尊重新的观念,但这个建议从未得到大家的重视。

波塔利斯曾在书中写:“丈夫与妻本质上的不同暗示着他们在权利与义务上存在着差别。”法国《民法典》以自然的名义赋予家中丈夫和家族中父亲以绝对的优越地位,而妻和母亲则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权利。已婚妇女不再是一个能够担负责任的个人,未婚妇女和寡妇则要担负比常人更大的责任。《民法典》的第213款几乎剥夺了已婚妇女的法律资格:“丈夫必须保护他的妻,妻必须服从她的丈夫。”已婚妇女不能作为未成年孩的监护人,不能家族委员会,而要优先考虑远房男亲属充当这些角。已婚妇女不能充当证人;妻如果离开丈夫的家,政府可以将其送回,并迫使其“履行责任并享受完全自由的权利”。通妇女可以被以死刑,因为她的罪行使家族最为神圣的东西——血统的合法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法国简瓦丹地区,短暂的*韵事可以容忍,但怀则要严加审查,生下私生的妇女则不会得到原谅。通的男不会有什么危险,因为有他的男“同谋们”保护。风俗习惯要求男人与他使其怀的女人结婚,而新的法国《民法典》却禁止提起有关生父确认的诉讼。

父亲的形象(2)

共和派在玛丽安(即法兰西共和国)的注视下审慎地探讨着,与此同时,风靡一时的雕塑艺术中,妇女的形象无不在:不是在伟大男人的脚下,就是额着装饰环。这对象征主义的极度情,对“缪斯和玛利亚”近乎疯狂的赞,就是一将公众场合与私人空间严格区分开来的方式。

给予孩,用康德的话说,“只有合法生的人才算有真正的”。在王朝结束、国王不复存在之后,传统主义者寻求恢复父亲的权威,革命派和共和派也同样衷此,共和派还将掌城市的钥匙放在了父亲的手中。痛心于家长作风的没落,朱尔?西蒙曾经这样写:“政治学中有条格言:家中的权威必须有至无上的地位,这样国家中权威的必要就会大为降低。当我们伟大的共和议会降低丈夫和父亲的权威时,他们就会犯错误。”

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将妻的财产置于丈夫的支范围之内,这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同。妻和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极为相似)均无权置自己的收,直到1907年法律才在这方面放松了限制。在19世纪末的法国奥德,对于在园工作的夫妻,工资都是支付给丈夫的。妇女的财产只有在陪嫁制或结婚契约中规定妻与丈夫的财产完全分开时才受到保护。但一般来说,只有那些富裕的人才会订立结婚契约,即使这样他们也很少这样。法国《民法典》保护富裕阶层,它使贫穷的妇女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人还给予丈夫比法律赋予的权力更大的权力。亚历山大?小杜认为,一个受到欺骗的丈夫完全有权行报复。普鲁东列举了六情况(包括无礼、醉酒、偷盗和挥霍),在这些情况下,“丈夫可以在家长式的严格制度下死他的妻(《*还是现代》,1875年)。”想看

勒裴声称大革命废除了设立遗嘱的权利,“将父亲的权威毁灭殆尽”,但是《民法典》实际上延续了许多旧观念。即使是成年女“在看到祖辈时也要表现毕恭毕敬的模样”,而如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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