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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犯罪团伙和集团,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等概念,各自的定义是什么?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
备什么条件算是黑社会组织?等等,公安
领导和奇法理论界的学术权威们早就提
: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要加
理论研究,统一认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统一设定和运用。如果概念不清,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用、滥用现象,不利于打击
理。要求各级各地在理论研究和打击实践中,不要死抠黑社会组织的一些传统形式,如“堂
”、“帮规”、“会律”等等,要抓本质特征,甚至通过解剖典型案例来提炼概念等。
“法无明文规定”之犯罪不利于打击,在西方司法界的教训是十分
刻的。由于西方国家法律上没有惩罚黑社会的规定,司法界机械地奉行“法无成文不为罪”的教条,因而无法以黑社会罪行惩
黑社会犯罪分
,只能抓住黑社会某一
犯罪行为,狭义地定为杀人,抢劫,盗窃等罪行。黑社会则充分利用其政治保护伞
扰或以雄厚的资金贿赂赂,使应判刑的人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应重判的得以轻判,应判终
监禁的改为长期徒刑,但实际服刑不久,就被以“假释”、“保外就医”等名堂提前释放了。警方也明知尽力缉查的结果是罪犯不会被判以应得之罪,故也睁一只
闭一只
,否则会受到黑社会的报复,“法无成文不为罪”给社会带来的直接危害和恶果是:司法界不能依法打击黑社会首要分
及其羽党,最多对其下层党徒
以某一罪行短期惩罚,不能伤其全局,对黑社会本
无所伤害,致使警察,法官,监狱都对黑社会犯罪打击
理不愿尽力有所作为,放任黑社会活动变本加厉地发展成了社会的一大灾难!
教训证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不一定都成为黑社会组织,但黑社会组织必然产生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各
类型的有组织犯罪尽
在方式方法
质
类等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滋生、蔓延、发展、演变的过程。各级执法办案人员要注意不能对这类犯罪就事论事,把本来很明显的集团住犯罪作为孤立的治安案件,甚至民事纠纷来降格
理,把团伙问的相互殴斗追杀看成是“狗咬狗”、“黑吃黑”的一般治安问题,“各打五十大板”治安
罚了事。不予
究,助长了这类犯罪。若
犯罪团伙由小到大恶
膨胀成带黑社会
质犯罪集团的事实一再说明:正是由于警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理草率,养虎贻患,才使得本来成不了气候的犯罪团伙得寸
尺,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恶
发展成独霸危害了方的带黑社会
质的恶势力,教训是
刻的!
各行其是,不仅给执法办案人员人为地造成困惑,而且影响到对这类共同犯罪罪行的认定、惩罚及相应对策的制定。更严重的是,“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要想严厉打击必然显得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力威慑;而没有威慑力量的法律、客观上将会给恶势力以可乘之机,作案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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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思考之二:重视“立法滞后”问题,加
“反黑”理论研究,真正解决“法无明文规定”犯罪之弊端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中设立了“共同”、“聚众”,“集团”犯罪条款,但概念不统一,过于笼统,不仅“团伙犯罪”、“黑社会犯罪”、“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等概念未在《刑法》中明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混用现象,在法学理论界也是个有歧义争论不休的课题,在各类报刊、内
文件、学术论文中经常
现并列使用或混用“黑社会”、“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
质的犯罪团伙”等概念的现象。
概念不统一,把握不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