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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3/3)

无疑,公安司法学术界对这些理论和实践课题的研讨、论证,争论是漫长,而又不断发展的,综观目前的研究态势,从学术理论、司法实践到立法,正逐步走向同一:黑社会。是外来语under…wonrldsociety的汉译,直译为“地下社会”。原义指从事卖,贩毒,走私军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国外称之为“犯罪辛迪加”,即临时的联合组织,对各犯罪集团的犯罪“市和”原料“行协调的组织。实际上国内外延用至今,已成为行犯罪活动和非法活动的秘密社会组织”的统称。

有组织犯罪。广义的表述为:两人以上犯罪即为有组织犯罪。东南亚地区对黑社会犯罪多泛称为“有组织犯罪”。狭义的解释是设定的,如1985年联合国大会决议《有组织的犯罪》表述为“有组织的犯罪越来越多是跨越国界,往往披上表面上是合法商业活动的伪装,对它加以取缔极为困难。”

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已有明晰表述。

许多研究者和学术界权威人士认为:有些报刊和文件把我国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统称为“有组织犯罪”或“黑社会组织”,缺乏理论和实践据,不太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犯罪团伙和集团,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应看作是黑社会类型的犯罪组织初始,发展,恶膨胀三个重要阶段。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查的各类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看,依其组织程度,作案目的,稳定,专业,活动区域范围,时间长短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定,比一般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严重的,表述为“带黑社会质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比较科学和确切。

我国立法门权威机构据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确认,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现,但带有黑社会质的犯罪集团已经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现;同时也发现有许多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行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黑社会质的犯罪,必须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质的犯罪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都要判刑。

据此,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质的组织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质的组织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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