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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2/3)

如果法院真的受理了这,由于这案件史无前例,而且缺乏的法律规定,法院很可能会逐级请示,直到最人民法院。而最院的法官们就有可能依据宪法神、人权原则,并经过权衡利弊,婚姻合法的认定,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而这实际上,就等于已经承认并给予同之间的结婚权利。

笔者认为诉讼途径既是可行的,又有特别的优势。可行在于,我们社会正在朝法治方向前,而在法治国家中,很多社会问题就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因此同恋问题通过诉讼问题解决是可能的。优势在于,用诉讼途径,同婚姻合法化被承认的可能更大。这里有三个原因。首先,该诉讼只需要两位同恋者向法院起诉,就可以实现,而不像行同婚姻提案那样,需要三十位人大代表复议;第二,法院的法官们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更有法律意识,更懂得平等、权利的重要,也就更可能会认同同婚姻;第三,投票比例上的优势。法院的法官们只要有一半人以上认为同之间结婚是一权利,官司即可打赢。而如果把这个问题拿到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则需要有3/4以上的人承认同婚姻法,它才能实现。而这个比例上的优势是

笔者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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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通过诉讼途径。其过程是这样的,一对同恋者到民政门办理登记结婚。在正常情况下,民政门会予以拒绝,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同之间可以结婚。民政门也只能有这一个理由,因为法律没有说同之间不可以结婚。目前,中国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理条例中都没规定同之间不能结婚。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当然可以存在有多理解。对于同恋者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是有结婚权利的,而民政门不给登记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时,同恋者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门停止侵权行为,为他们办理结婚手续。而对于这案件,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这可以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中找到依据(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其中就包括这样一情况: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而结婚权利肯定是一权利,那对同恋当事人完全可以认为民政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理由行诉讼。

是它完全浮面之后的事情。那场提案运动行的太早了,这必然预示着它的产和失败。对于这一,也是在李银河的预料之中的。她自己也承认,现在搞提案,时机还不成熟。那她为什么还要提呢?我觉得原因是这样的。同婚姻合法虽然在当代受到忽略和排斥,但它不可能永远都受到忽略和排斥。在未来,当人权观念在中国人心之后,同婚姻的问题自然会受到重视。因此,那时侯,人们肯定讨论同婚姻问题。他们会不断提起第一个提婚姻合法化的人。也就是说,那个人将会成为一个历史人、一位先驱。而李银河是有大智慧的人。对于这一,她十分清楚。历史机遇就摆在她前,她岂能放过?请注意,这里没有批评李银河法的意思,请不要读相反的意思来。当然,除了这一之外,李银河大概也会有这样的考虑,虽然现在行同婚姻提案无法成功,但是可以加快它的程,也可以通过这一行动,改变人们对于同恋的观念。

有关如何实现同婚姻合法化问题,李银河的思路是行同婚姻提案。这是一思路,而笔者倒是有另一个思路。大概很多人都已经想到,只是还没有人说,那我就顺便把它说来。不过,它是否可行,笔者并无把握,只能说是提供了另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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