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对未成年学生
行德育、智育、
育、
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
期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7条:禁止卖
、嫖娼,禁止组织、
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
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
行猥亵活动。
(二)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
行有益
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
烟、酗酒、
浪以及聚赌、
毒、卖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
罚的违法行为:其中(五)
行
或者
情、卖
活动。
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
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
意识,增
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
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
罚《刑法》中对侵犯儿童
权利的犯罪行为的
罚:
罪: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妇女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
论,从重
罚。
妇女、
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妇女、
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妇女、
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
妇女的;(四)二人以上
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最
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关系是否构成
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
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罪定罪
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
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0年2月13日的《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
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罪定罪
罚;对于与幼女发生
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
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
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
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制,并
罚金;情节严重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罚金。
引诱幼女卖
罪:第359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
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