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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3/3)

对未成年学生行德育、智育、育、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期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7条:禁止卖、嫖娼,禁止组织、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行猥亵活动。

(二)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行有益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烟、酗酒、浪以及聚赌、毒、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罚的违法行为:其中(五)或者情、卖活动。

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意识,增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罚《刑法》中对侵犯儿童权利的犯罪行为的罚:罪: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罚。妇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最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0年2月13日的《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罚;对于与幼女发生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并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

引诱幼女卖罪:第359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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