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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历来的许多现象表明(比如,
隶制社会就没有离婚现象,封建社会的妇女就没有离婚的权利),男女之间的关系是衡量社会文化
平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十分明显地反映着“自然界在何
程度上成了人
有的人的本
”(
克思语)。
在过渡型社会形态中,婚姻男女在人生际遇的丰富
与情
历程的多样
面前,不可能不面临诱惑。我们生活的稳定
连贯
正在被不断
跃的“场景化”所取代,不同的外
事
刺激
同一个人
上不同的人
内容,现代人内心已无恒定的宁静。婚姻内
各
因素的相互激活,显然促
了人们的
取心,男人和女人走到一起,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寻求某
可靠的安全
,已有更多更重要的东西有待他们去追求。
据婚姻法学研究会权威人士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
《婚姻法》的
台指日可待,并将更名为《婚姻家
法》,条文从原37条扩大到2oo多条。《婚姻家
法》在夫妻关系上将增加“互相忠诚”一条,
调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义务。
对于离婚,将判决离婚条件由“
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制定一个婚姻破裂的标准,并将婚外恋与第三者置于违法地位。
《婚姻家
法》颁布以后,将降低还是增加离婚率?会不会引起第四次离婚浪
?
让我们拭目以待。
静悄悄的革命笔者在酝酿写作此书的过程中,采访到一家三代真实而又传奇的
情婚姻故事,很典型地说明了三次离婚浪
的波澜起伏。
我们首先从第一代的官之麟说起。
1951年2月6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离婚诉状,诉状的呈递人竟是本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1937年震旦大学政法系肄业生官之麟。
当时,人们对中
层
的离婚再婚现象已有所耳闻目睹,但这一个案还是引起了知情者极大的兴趣。
照新中国第一
《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离婚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共和国首批大法官之一,官之麟对于离婚之难心中当然有数,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数次调解之后,他为什么还如此执着呢?
官之麟之妻刘月琴,湖南省白石铺镇人,杂货店主之女,9岁那年,与小她3岁的官之麟订了一桩娃娃亲。因幼年丧母,月琴自小
明能
,柜前台后,家里家外,让她梳理得井井有条。
官之麟一度被视为白石铺地面的神童:5岁,能背《论语》,7岁,能解乐府。1o岁,父亲便把他送到衡州府读书。